配偶方要取代投资方成为股东或合伙人的,仍需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裁判要旨 在夫妻一方名义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份额在离婚分割时约定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另一方所有的,配偶方并不能直接基于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取得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其仍需要在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以及合伙企业法关于入伙的相关规定后,方能取得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 案情简介 一、家荣实业公司为香港注册的无限责任公司,梁家荣在与杨二妹婚